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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利,维护联盟声誉,促进联盟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盟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章程》以及本规定中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规定中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联盟采用单位会员制,不吸纳个人会员。
第四条 联盟会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代表,代表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需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的联络。
第五条 联盟会员分为四个类别,由高至低依次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
(一) 理事长单位:其代表在联盟担任理事长职务的单位;
(二) 副理事长单位:其代表在联盟担任副理事长职务的单位;
(三) 理事单位,其代表在联盟担任理事的单位;
(四) 会员单位,其代表在联盟不担任任何职务的单位。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愿遵守联盟章程;
(二) 自愿履行联盟会员义务;
(三) 自愿加入联盟并愿意积极参加联盟业务活动;
(四)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 在联盟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得影响和代表性。
第七条 联盟会员具体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由联盟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八条 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联盟组织、承办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优先获得联盟所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 联盟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知情权;
(五) 获得联盟公开刊物、技术资料的权利;
(六) 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的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工作会议及技术业务活动;
(五) 积极参与联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六) 积极宣传、贯彻和实施联盟标准;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按照《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会员单位申请流程》中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秘书处收到入会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向申请单位发放加盖联盟公章的确认函,申请单位成为联盟预备会员单位,并被给予会员编号。
第十二条 入会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申请单位成为联盟正式会员,由联盟秘书处向申请单位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编号的一般形式为:CSTM(H)XXXX。其中:
1. CSTM为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的简写
2. (H)表示会员。
3. XXXX会员编号流水号,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001开始计数。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十四条联盟正式会员单位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会员类别。
第十五条 依据章程中的自愿原则,会员类别由高向低变更时,如无特殊情况,秘书处应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只能申请变更成为理事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理事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表决同意申请单位成为观察理事单位。观察理事单位可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变更申请须由理事会选举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需要更换代表人时,需要按照联盟要求填写《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会员单位代表变更表》,并提交至联盟秘书处。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因各种原因改变名称的,须报知联盟,换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和声誉,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第七章 会费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会费标准为:
(一) 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二)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三) 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四) 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观察理事单位按照理事单位的标准交纳会费。如观察理事单位未能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则返还其作为观察理事单位期间多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变更会员类别的单位,在变更后按照新类别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联盟会费通过联盟的银行账号统一收取,并向会员单位开据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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