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五 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 选举产生监事长;

() 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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